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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差旅费管理
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 [2019]104 号)、《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 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电话补助等。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贴及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 我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应填写《点点全站首页公务差旅审批单》(附件1),后附会议或培训通知、邀请函等,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参加会议,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参加培训,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根据培训内容还要经过组办部门如: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人事处、行政办公室等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未经核准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 
| 校级、教授、研究员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处级、副教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 |
| 其他工作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乘坐火车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标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
学校严格控制公出乘坐飞机交通工具,出差路途较远(乘火车、轮船连续八小时以上且没有直达车、船)、机票价格比乘火车、轮船更低、出差任务紧急(提供证明)、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来不及方可乘坐飞机。未达到校级、教授、研究员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级别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校长批准(报销时须有“据实报销”字样)。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因个人原因发生的退票费不予报销;因学校原因发生退票费的,报销时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的退票原因说明。
第十条 原则上禁止出差人自驾出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自驾的,出差人交通安全由本人负责,交通费凭油票和高速公路费票据报销,总金额不能超过城市间交通费乘以出差人数之积。自驾出差不发放公杂费,不报销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车辆注册费用、保险费、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免赔额、车辆正常磨损、折旧费和其他各类罚款等。
第十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坐飞机的不受规定限制,可在其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住宿登记标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住宿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的发票上体现上述信息,出差人员应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 级别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省会城市、直辖市、青岛、宁波、厦门、珠海、汕头 | 其他地区 | 
| 校级、教授、研究员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580 | 500 | 350 | 
| 处级、副教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400 | 320 | 260 | 
| 其他工作人员 | 380 | 300 | 240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根据出差目的地和级别的不同实行限额管理,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自行承担。
1、校级领导住宿可以每人一个房间。
2、参加会议、培训人员,会议或培训通知上写明食宿自理的,参照上述住宿标准据实报销期间的住宿费用,同时发放伙食补贴;通知上写明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或外事活动需要,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费用据实报销,同时取消伙食补贴。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3、如果多人同时出差,具备合住条件的应合住。按出差合住人员住宿费标准孰高报销。超过标准的,平均(不分级别)负担超标住宿费用。
4、外单位提供住宿不享受住宿补贴。
5、学校组织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食宿由学校统一安排,费用由学校统一报销,同时取消各项补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住宿费的,可在其项目经费中凭据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贴与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按出差期间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我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70元。
第二十条 由学校派车接送者,不发放当日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如因携带贵重或大量物品或情况特殊可乘出租车。但要在车票上标明乘车时间、地点、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的批准方可报销。发生的出租车费从其公杂费总额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只对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到党校、干校、团校等集中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贴按会议文件执行,取消公杂费。往返学校与学习地的途中享受伙食补贴和公杂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两周内完成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须提供机票(带有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全电普通发票,发票备注中须注明乘机日期、乘机人姓名、飞机起飞和降落地点)、火车票(全电普通发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凭证。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的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由出差人在确认真实性的前提下,并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销差旅费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连续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点点全站首页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点点全站首页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1
| 出差人 | 所在部门 | ||
| 职务(职称) | 预计出差起止日期 | ||
| 出差事由 | |||
| 出差地点 | 预计交通工具 | ||
| 预借款金额 | 人民币 元 (大写: ) |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 组办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 校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 备注 | 是否有会议通知等材料 有□无□ 是否乘坐飞机 有□无□ | ||
点点全站首页公务差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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