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校园秩序管理,保障广大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构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管理和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保卫处、综治办具体协调,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学院门卫在保卫处的领导下,由校卫队具体负责,按照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警卫值班。
       第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警容严整,仪表端庄。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密切关注进出行人和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检查、盘问过往行人的身份证件和车辆。
       第六条  国内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的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否则,不予放行,并有权扣留出门物品。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门口长时间逗留、聚集和寻衅滋事,不得干扰门卫的正常执勤,否则,学院保卫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离开,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校园车辆管理
       第九条  出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须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办证时视办证种类出示单位证明或相应有效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车、证必须相符。
       第十条  到学院联系公务的车辆,在门卫凭驾驶证登记换发临时通行证。离校时换回驾驶证。
       第十一条  学院公务车辆为“A”类通行证,按学院规定路线出入,由党政办公室出具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车辆、兼职教师车辆、驻校内的的车辆为“B”类通行证,按学院规定路线出入,上课时间一律不得在教学区行驶。教职工凭工作证、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出具证明、驻校内车辆用户凭主管单位证明办理“B”类通行证。
       第十三条  长期为学院教学、生活服务或在校内施工的外单位车辆为“C”类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需避开上学、上班高峰期通行,须经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办理“C”类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
       第十四条  对教职工借用他人(或单位)使用的车辆、租住校区房屋住户的车辆以及校外人员接送子女上学的车辆,不予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将收回原证,并且持证人不得再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校门时,一律将“校内车辆通行证”摆放在车辆前窗右下角,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的,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学院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行驶,禁止高音鸣叫,主动避让行人,限速每小时10公里。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进入校园要主动说明情况方可进入,后勤、生活、服务车辆要避开上下课高峰时段,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学院公务车辆和外单位来校公务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其余车辆停放在1号(3号门南侧)和2海华教学楼东侧)号停车场。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严禁阻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租住人员车辆、职工亲属车辆、施工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或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在校园停放过夜的车辆,车辆及所载物品的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院规定,对违章驾驶、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不改者,保卫处将收回“通行证”,责令其车辆离开校园;属学院教职工的,将书面通报其单位;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三轮车、摩的、无牌证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内学习开车和试刹车。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校园内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学、管理、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干扰、破坏学院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师生员工严禁赌博、酗酒、吸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从事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广告、标语和宣传品。
       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和各主干道溜旱冰和体育活动等,发生意外和伤害责任自负。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应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单位),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租。出租者须在出租房屋七日内到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实行包保责任制,“谁出租,谁负责”。造成的公私利益损害或影响校园秩序,出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照《沈阳市限制养犬条例》严禁在校园内教学区、公共场所、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场所养狗、遛狗,严格限制在校园生活区养狗。违反条例和规定的,发生纠纷、造成他人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校园公共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学院举办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举办 。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各单位要如实填写《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影响特别重大的应由党委宣传部报主管院领导或院党委审批。各部门(单位)举办其他类型的大中型活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严格把关。主办方应对公共活动的安全稳定负总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勇于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稳定并作出贡献的师生员工,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对不遵照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无效的本校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综治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