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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12-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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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师海院校字〔2024〕77



签发人:张守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车辆管理,有力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作为校园车辆与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规 定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承担校园道路安全管理、机动车辆的通行与停 放管理以及校内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职责。

第三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 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交通道路开展非交通活动, 应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如有破坏行为,需照价赔偿。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 占用、损毁交通标 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保卫处可根据校园道路实际状况和学校具体情况,对机动 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 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形,如需采取限制交通等措施,应提前向 校区师生员工发布公告。

第七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保卫处可依据校 园道路实际情况规划停车泊位。

第八条 车辆、步行出入通道设置: 1.西校区通道设置:

(1)正门为学校员工及外来访客车辆通道;

(2)1 号门为体育场车辆及行人通道(举办大型赛事或活动期 间开放);

(3)2 号门为非机动车及行人通道;

(4)3 号门为消防通道;

(5)5 号门为后勤员工车辆、货车及后勤保障临时车辆通道。 重型及中型货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建筑垃圾等车辆仅 5 号门通行,禁止通过其他校门进入。

2.东校区通道设置:

(1)1 号门为非机动车及步行通道;

(2)2 号门为机动车通道;

(3)6 号门为重型及中型货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建 筑垃圾等车辆通道,禁止通过其他校门进入。

第三章 机动车出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员工车辆、与学校有业务工作联系的 政府有关部门车辆、与学校有产学研合作的相关单位车辆及驻校服务性

机构的车辆,可办理车辆备案, 出入校园。

第十条 车辆出入校门时,必须自觉接受门岗的查询和管理,积极 配合安保人员的检查工作,出示相关证件和手续,确保车辆出入的合法 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标 识和路线文明、安全行驶,合理使用灯光,严禁鸣喇叭,主动避让非机 动车和行人, 出入校门时限速每小时 5 公里,校园道路限速每小时 20 公里。

第十二条 车辆携带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等出校门时, 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或由相关单位事先联系保卫 处,经门岗仔细查验后允许通行。

第十三条 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或区域,除特种车辆执行任务外, 禁止一切车辆进入。

第十四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鼓励采用步行、 自行车等环保 方式在校园内出行,尽量减少机动车的使用频率。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车的车辆,通过 i 庄河大学城 ”APP 中的“职 工车辆备案 ”功能进行办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 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备案车辆登记,一经发现将严肃 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除后勤保障电动车辆外,禁止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车辆入 校。

第十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在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上应

靠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先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八条 未满 12 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十九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骑自 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严禁骑车时使用手机、逆向行驶、骑快车、 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2.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 3.其他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访客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访客车辆需通过 “ i 庄河大学城 APP 中的“访客预 ”功能进行预约;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预约的访客车辆,接待部门应向 保卫处说明情况并进行临时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访客车辆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到达校园出入 口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预约证明,配合保卫人员进行身份验 证和登记;完成访问后,应在保卫处登记处进行离校登记。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和标识,有序 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在无明确标识停车位的区域,车 辆需按照行驶方向靠右侧有序停放),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 部机动车停 放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校园交通的有序运 行。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 因举办大型活动需 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六条 校外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接待部 门应及时与保卫处联系,经保卫处同意,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 临时停放点。

第二十七条 校园人行道、楼栋出入 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 及无停车标识的道路或区域严禁停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乘客,保证乘客 上下车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 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及其他用房等建筑物内一律 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三十条 商户车辆按照停车指示、标识有序停放在校外指定停车 场,不得占用校园内的停车资源。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停放规定的车辆,将给予张贴《校园违停告 知单》处理,并记录存档;一个月内违反规定达到五次者,将给予禁止 入校一个月处理;一个学期内违反规定达到十次者,将取消本学年入校 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于超速驾驶、危险驾驶的车辆,将给予短信通知,

并记录存档;一个月内违反规定达到三次者,将给予禁止入校一个月处 理;一个学期内违反规定达到六次者,将取消本学年入校资格。

第三十三条 访客车辆,一个学期内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 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访客车辆将禁止入校。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及时 拨打报警电话或报告保卫处。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派人赶赴现 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交警部门处 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六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 当事人应尽快将 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 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 人员伤亡的, 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









题词:规定  交通安全                                     

点点全站首页党政办公室        2024 12 27 日印制  (共印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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